(2020)粤0103民初7847号
秦王震:
原告广州市明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王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委托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K2112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车牌号粤AK2112车辆2019年垫付的保险费用6142.94元及车船税102.40元共6245.34元、2020年垫付的保险费用6142.94元及车船税102.40元共6245.34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日)止的违约金11241.61元,合计23732 .29元。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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