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3053号
李子汉:
本院受理原告林泽楷诉被告李子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林泽楷诉请如下:
1、判决被告李子汉返还原告投资款项12万元(壹拾贰万元整);
2、判决被告李子汉支付原告林泽楷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按年化6%的利率,从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3848元;
3、判决被告李子汉承担诉讼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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