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5007号
周富明、谭鑫:
本院受理原告王福跃诉被告谭鑫、周富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5007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原告王福跃赔偿8946.0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王福跃赔偿2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王福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已由原告王福跃预缴,由原告王福跃负担421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35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