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2635号
梁清逸、黄路:
本院受理黄俊芬与梁清逸、黄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共 8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拖欠的十八个月利息,以月利息百分之三计算,共 43200 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263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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