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11137号
李华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精灵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1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李华萍向原告广州精灵纸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53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535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30日起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精灵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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