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4653号
车锋、陈检炼、伍剑华、广州市房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邓飘诉被告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赵孟远、车锋、安和平、陈检炼、伍剑华、杨敬基、曹盼盼、吕绍钦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粵0115执3483号的被执行人;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须在140万元的范围内向被告清偿债务;3、请求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告承担)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 廖活年、谢芝华 电话:020-83007098、020-83007097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房产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