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8560号
马钊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伟燕与被告马钊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85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李伟燕与马钊明在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商铺租用协议书》无效;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马钊明向李伟燕返还押金7800元;
三、驳回李伟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6元,由李伟燕承担357元(已缴纳),由马钊明承担13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李伟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经办人:任坤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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