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8870号
梁华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安与被告梁华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8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安支付加工费72058元。案件受理费1602元(原告吴安已预交),由被告梁华生负担,并由被告梁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安支付其所负担的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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