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91民初5338号
谢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诉被告谢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52269.0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为5536.38元、罚息为0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对于被告谢滨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桥东路利安大厦2座701房的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80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谢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审法官:谭海云电话:020-84683678
书记员:薛莹电话:020-8468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