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11248号
梁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三元里支行诉被告梁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1民初11248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