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1民初字15352号
唐永坚:
原告杨艳萍诉被告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字1535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六十日,期满视为送达。根据上述判决书:不准予原告杨艳萍与被告唐永坚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艳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