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2560号
陈振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被告陈振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陈振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794.31元;二、被告陈振忠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利息(其中在2019年3月9日之前的利息为25906.97元;从2019年3月1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陈振忠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