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7357号
叶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勇与被告叶志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5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书费500元;3、判决被告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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