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544号
黎家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小红诉被告黎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黎家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小红退还货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计至欠款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黎家辉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徐红伟,温颖彤联系电话:83006122,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