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381号
卢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克明诉被告卢永春、汤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50万元;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应还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为30875元);三、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备注:被告一为卢永春,被告二为汤邓华)
上述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14时在本院九龙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