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216号
张华江、何寻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张华江、何寻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2457.62元以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2日为5277.59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10034086)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诉请总金额为367735.2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