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03民初9830号
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华诉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9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972000元给原告李德华;
二、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给原告李德华(违约金计算方法:以9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张保龙、李金海对上述判决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的第一、第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保龙、李金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保龙、李金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86元,由被告石家庄凯迪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张保龙、李金海负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谭洁梅,温颖彤联系电话:83006029,8300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