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559号
贾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邓志锋诉被告贾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4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国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邓志锋偿还借款本金49516.08元;被告贾国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邓志锋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以5051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951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本案受理费569元,由被告贾国民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案民事判决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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