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25号
潘希持: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小里与被告潘希持、珠海市固施坭装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希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小里支付工程款53550元并支付利息(以5355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小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5元,全部由被告潘希持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
经办人:李小伟020-83006406
书记员:王汝欣020-83006587
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