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执异121号
信宜市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市萝岗区昊路机械经营部申请追加何秀梅作为(2019)粤0112执6981号案件被执行人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112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追加何秀梅为(2019)粤0112执69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执行人何秀梅对被执行人信宜市长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昊路机械经营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们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