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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7536号原告李湘诉被告吴雷雷、杨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07-28 18:23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14民初7536号   

吴雷雷、杨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湘诉被告吴雷雷、杨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内容如下:一、被告吴雷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湘偿还借款本金271199元;二、被告吴雷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湘支付上述借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5680元;三、被告吴雷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湘支付上述借款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李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及财产保全费2020元已由原告李湘预缴,由原告李湘负担408元,由被告吴雷雷负担4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