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6807号
陆炜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诉被告秦碧剑、第三人曹叶、陆炜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张丽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认定被告违约,并同意原告单方面终止该租赁合同;2、请求判定被告即刻搬离现非法居住的黄埔区金杏街1号,103房;3、请求判定被告按照市场同等行情向张丽小姐支付其非法占有该房屋期间的全部租金,①即从2019年12月-2020年6月六月租金4500X6=27000元,②诉讼后,到诉讼结束租金仍按每月4500元执行;4、请求判定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