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024号
刘梦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梦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刘梦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刘梦涛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联系人:钟燕梨 联系电话:020-83006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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