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5民初4012号
邱沿程: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斌诉被告邱沿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粤0115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等。原告诉请判令:1.要求被告邱沿程退还未还款的一万六千五百元;2.诉讼费由邱沿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崔剑 电话:020-83007072
送达人:张平 电话:020-8300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