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91民初5774号
邓东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邓东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东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9843.44元、支付手续费56.62元、利息(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为1391.96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未清偿的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为1922.92元,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每月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邓东江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主审法官:刘国恒电话:020-39911208
送达人:周玲电话:020-8468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