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欢:
本院受理的(2020)粤0112民初995号原告肖小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和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国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小良偿还借款本金152700元及逾期利息(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为2475元;2018年12月1日起,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肖小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肖小良承担349元,被告李国欢承担16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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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