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760号
广州市誉媒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车前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誉媒介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誉媒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车前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35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575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被告广州市誉媒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