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3055号
广州市得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力投资有限公司、黄涌彬、陈洁玲:
原告广东闽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得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力投资有限公司、黄涌彬、陈洁玲、何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2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得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力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闽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2019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华力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闽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黄涌彬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闽盛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张北清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63元,由被告广州市得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华力投资有限公司、黄涌彬共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志雄法官/书记员杨泳珊
联系电话:020-32205066/32205038
二O二O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