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2民初10973号
吴钊林: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勇与被告吴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粤0112民初10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钊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刘志勇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40157.75元;
二、驳回原告刘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86元,由原告刘志勇负担3359元,被告吴钊林负担12227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