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379号
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维修款46380元和利息(利息以46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被告惠州市盛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