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2民初55号
秦君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君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粤011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君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5666.57元及利息(以已付理赔款25666.57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秦君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3月3日的保费171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6元,被告秦君道负担789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