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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2415号原告孔智伟与被告萧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0-06-29 20:55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2415号

萧穗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智伟与被告萧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2415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萧穗平向原告孔智伟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萧穗平向原告孔智伟支付律师费1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汤燕弟、郑波,电话:020-83006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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