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7民初1700号
袁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谭凯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7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袁伟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谭凯迪清偿货款31190元,并自2020年4月8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0.6%计付利息;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袁伟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鳌头法庭(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新政路1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