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5653号
吴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光东与被告吴惠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惠珍退还原告投资款3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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