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5739号
刘榕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榕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解除被告和原告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广州市广凯物流有限公司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到相关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车牌号为粤A0Z9W3号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手续;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18.4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月2%计算的违约金;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民二庭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020-83006165
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