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114民初12287号
卢照钢:
本院受理原告梁毅林与被告卢照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9)粤0114民初12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照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毅林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告卢照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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