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8120号
吴潮辉、文丽芳:
本院受理陈小娟诉被告吴潮辉、文丽芳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偿还借款17136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实际转账之日起按照24%/年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812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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