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777号
覃桂光:
本院受理原告洪学韵诉被告覃桂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洪学韵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洪学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