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1195号
吴维民、吴美福: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兴浪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维民、吴美福、广州嘉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1195号]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广州嘉运车业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广州嘉运车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一审和二审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台州市兴浪摩托车部件有限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