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6686号
陈元军、徐华国:
本院受理原告谢德辉诉被告陈元军、徐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日15时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判令两被告退回本金50000元给原告;2、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76500元给原告;3、要求判令两被告额外赔偿损失36800元给原告,合计16330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二庭尹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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