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912号
广州轩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沛柱与被告俸昌钰、邓宇祥、广州轩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4民初91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俸昌钰、邓宇祥、广州轩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沛柱连带退回入股款39700元;二、被告俸昌钰、邓宇祥、广州轩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沛柱连带支付利息150元;三、驳回原告江沛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元,由原告江沛柱负担6元,被告俸昌钰、邓宇祥、广州轩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