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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165号原告广州润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0-06-04 16:00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17民初165号

李东明:

本案受理原告广州润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润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申请产权转移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担保金额352253.15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月27日计算至2018年7月5日止);二、被告李东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润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承担保证责任的违约金43572.8元;三、驳回原告广州润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