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5172号
周炳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安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炳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决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E0571的货车从原告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粤AE0571车辆2019年垫付保险费6300.88元及车船税100.64元共6401.52元,以及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共一年半应付车队服务费1440元(960元/年)、综合费3060元(2040元/年)共4500元,总计10901.5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2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经办人:余静联系方式:8300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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