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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90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中强信用卡纠纷一案

2020-06-02 19:00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1907号

程中强: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程中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程中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3131.3元;二、被告程中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9年12月6日之前的透支利息103915.28元;从2019年12月7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三、被告程中强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滞纳金18053.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32元,由被告程中强负担(受理费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张智荣、周颖君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