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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03号原告广州市百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兴合同纠纷一案

2020-06-02 18:59

广 州 市 荔 湾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粤0103民初603号

黄志兴: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百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广州市百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兴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机动车托管服务合同书》;二、被告黄志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百兴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为粤A618TG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为14020045,车架号为LSCABN3R9EE044343)过户至被告黄志兴名下;三、被告黄志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百兴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商业险、交强险、车船税合计3284.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志兴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〇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张智荣、周颖君联系电话:83006135、8300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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