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3民初4130号
杨胜辉:
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郭松佳诉被告杨胜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租金11000元;2.判令被告返还商铺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联 系 人:巫仕平、陈隽 联系电话:83006063、83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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