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7911号
魏文敏:
本院受理原告舒灶诉被告魏文敏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 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 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7600 元(逾期利息计算按约定借款本金的2%,且从2018 年 8月至2020 年 6月止)4、承担案件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791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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