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7697号
王锦良:
本院受理原告陈洲年诉被告王锦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1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769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
联系人:彭法官
联系方式:020-6683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