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4民初2812号
郑桂龙、邓水连、郑志斌、广州市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诉被告郑桂龙、邓水连、郑志斌、广州市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114民初2812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与被告郑桂龙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803008201700001号);被告郑桂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30757.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涉案《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计算利息时,对被告已还的3500元应予以抵扣);被告邓水连、郑志斌、广州市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桂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672元,由被告郑桂龙、邓水连、郑志斌、广州市升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