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13民初3057号
邵子雄、李金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健辉诉被告邵子雄、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邵子雄、李金明对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7000元及借款利息暂计10050元(以6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从2019年9月18日起计算至2024年9月8日止)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